| 代碼 | 名稱 | 當前價 | 漲跌幅 | 最高價 | 最低價 | 成交量(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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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 ,浙江溫州90后男子王斌,因控制87個賬戶大肆操縱電光科技(002730.SZ)股價,被證監會罰沒共計約2.7億元 。罰單公布后 ,一度登上微博熱搜。
《華夏時報》記者近日獨家獲悉,由于不服證監會處罰,王斌先后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請求撤銷處罰決定,最終均以失敗告終。
2025年7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 ”)二審落槌,維持一審判決 ,駁回王斌的訴訟請求 。北京高院在判決書中指出,證監會處罰決定的相關認定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判決書還透露 ,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根據證監會移送的材料,已對王斌等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立案偵查。
不到一年大賺9000萬元
資料顯示,王斌出生于1990年1月 ,住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2015年6月創立鑫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及法定代表人 。2021年4月 ,王斌收購上海海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股權,成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證監會公布的處罰決定書顯示,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 ,王斌控制使用87個證券賬戶交易電光科技股票,通過集中資金優勢 、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方式,影響電光科技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 ,在王斌操縱期間,電光科技股價(前復權)從8元附近開始拉升,大約5個月后漲至19元上方 ,區間最大漲幅超過100%。但觸頂后快速下跌,一度連續4日跌停,2021年下半年股價回到10元附近上下波動 。
“操縱股價的行為扭曲了證券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 ,導致股票價格無法真實反映公司的基本面情況,從而破壞市場的公平性。可能導致普通投資者因操縱行為而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天使投資人郭濤曾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
證監會指出 ,王斌操縱期間,賬戶組有212個交易日交易了電光科技股票(占比94.64%),申買量排名第一的有131個交易日(占比58.48%) ,有100個交易日(占比44.64%)出現對倒交易。不到一年的時間,王斌控制使用賬戶組操縱電光科技獲利共計約9028萬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王斌違法所得約9028萬元 ,并處以約1.8億元罰款 。即“沒一罰二”,合計罰沒金額約2.7億元。
不服處罰提起行政訴訟
《華夏時報》記者獲悉,由于不服證監會處罰決定 ,王斌申請了行政復議。2024年7月30日,證監會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處罰決定 。此后 ,王斌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復議決定。
北京金融法院一審認定,證監會對王斌作出的行政處罰及復議決定均系合法行政行為 ,王斌要求撤銷行政處罰及復議決定的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王斌的訴訟請求。
王斌不服一審判決,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王斌認為 ,證監會處罰決定缺少“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 ”的處罰內容,由此證監會以“浮盈”計算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并處罰款,缺乏依據;買賣“電光科技”股票的行為,已在刑事審查程序中 ,司法機關尚未作出終局性處理,而證監會處罰決定在刑事判決之前以同一事實為由作出,程序違法。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評判指出 ,根據在案證監會提交的詢問筆錄 、情況說明、電子數據等證據,以及一審庭審中王斌的陳述意見,可以證明王斌對涉案證券賬戶進行控制并作出交易決策 ,并出于特定目的意圖對“電光科技 ”股票交易價格實施影響,并存在“連續以高于市場賣一價大量申報買入”“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等具體行為。上述事實及行為,足以證明操縱期間 ,王斌主觀上存在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故意。
北京高院認為,證監會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無明顯不當情形,復議決定亦具備合法性 ,依法應予支持 。2025年7月15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一審判決。
7月31日,《華夏時報》記者試圖聯系王斌尋求置評,通過其名下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 ,找到一個支付寶認證名為王斌的手機號,撥打后發現其電話已停機。
兩次操縱股價被追究刑責
北京高院作出的判決書顯示,王斌不僅僅操縱了電光科技這一只股票 ,還曾參與操縱國瑞科技(300600.SZ),兩次操縱股價均被追究刑事責任 。
北京高院在二審中查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6月曾作出刑事判決 ,就王斌涉及國瑞科技股票的有關行為認定構成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并處以相應刑罰。王斌就該案提起上訴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 ,2024年6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根據公安部轉來從證監會移送的材料,已對王斌等人涉及電光科技股票有關行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進行受案登記;同年6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決定對該案立案偵查 。
前檢察官、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魏景峰律師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情節嚴重的 ,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其中包括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 、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票,以及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等行為。
魏景峰指出 ,操縱證券市場罪的基礎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違法所得在一千萬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近年來,有關部門持續保持“零容忍”態勢 ,嚴懲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護航資本市場健康發展。2025年2月,證監會副主席李明在介紹協同司法機關“立體追責 ”工作情況時表示 ,移送案件在刑事程序中的落地率、實刑率、重刑率顯著提升,對證券犯罪行為形成強有力震懾 。2024年共移送各類案件163件,移送涉嫌犯罪主體600余人。
(文章來源:華夏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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