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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提出 ,統一本外幣管理政策。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幣或人民幣調回,相關資金均可使用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匯出入。以人民幣調回的,還可使用境內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 。參與H股“全流通 ”的上市主體對境內股東的分紅款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派發。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外幣調回的可自主結匯使用。上市主體可自主選擇外匯風險管理途徑 ,通過銀行或券商辦理即期結售匯及套期保值交易 。
意見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 、減持或轉讓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匯回境內,股東因增持匯出資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達成時 ,應及時匯回境內。明確境外發行可轉債和將可轉債轉為股票相關管理要求。此外,考慮到企業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訴求,明確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拿到發改、商務等業務主管部門批復或備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境外放款等業務。
《關于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完善并統一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相關跨境資金管理 ,提升境內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水平,扎實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局結合中國證監會關于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最新要求 ,起草了《關于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 。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持續推進金融高水平開放,完善本外幣一體化的跨境資金管理。目前 ,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的人民幣和外幣跨境管理政策不統一,有必要基于《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以下簡稱54號文)起草本外幣一體化的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對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以及H股“全流通”的管理由審批制變為備案制后 ,也有必要同步更新匯兌環節的資金管理政策 。同時,54號文實施已逾10年,經營主體反映 ,現有管理在登記時間要求 、賬戶使用、資金匯兌等方面存在不便利,為順應市場需求,結合前期銀行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業務試點情況,擬對現行政策進行優化 ,支持境內企業在國際金融市場高效融資。
二、主要內容
《通知》共二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統一本外幣管理政策 。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幣或人民幣調回,相關資金均可使用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匯出入。以人民幣調回的,還可使用境內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參與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體對境內股東的分紅款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派發 。
二是企業募集資金境內使用和外匯風險管理更為靈活便利。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外幣調回的可自主結匯使用。上市主體可自主選擇外匯風險管理途徑 ,通過銀行或券商辦理即期結售匯及套期保值交易 。
三是簡化管理程序,放寬登記時限要求。除上市企業回購 、境內股東增持外,將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相關登記的辦理方式 ,由在外匯局辦理調整為銀行直接辦理。將發行上市、增發登記時限由15個工作日延長為30個工作日。將減持登記時限由擬減持前20個工作日調整為減持后30個工作日 。放寬企業信息變更、部分股權結構變化等登記時限要求。
四是進一步規范募集資金管理。境外上市募集資金 、減持或轉讓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匯回境內,股東因增持匯出資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達成時,應及時匯回境內 。明確境外發行可轉債和將可轉債轉為股票相關管理要求。此外 ,考慮到企業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訴求,明確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拿到發改、商務等業務主管部門批復或備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境外放款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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