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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出臺《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5年第7號公布 ,以下簡稱“7號令”)!
自2025年3月底征求意見稿發布,在經歷了3個半月的征求意見之后,7號令正式出臺 。
相比征求意見稿 ,7號令新增金融機構在推介、銷售或者交易過程中的禁止“通過操縱業績或者不當展示等方式誤導或者誘導客戶購買有關產品 ”。
本次新規針對的金融產品主要是原銀保監旗下監管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且可能導致本金損失的投資型產品,總體可以劃分為資管產品和其他金融產品。
其中前者包括銀行理財 、資產管理信托、保險資管、AIC債轉股投資計劃;其他金融產品則包括非保本結構性存款 、銀行對客衍生品,以及包含財產保險產品和人身保險產品在內的保險產品 。
整體上看 ,7號令偏原則性要求,而具體規定則體現在資管新規及其一系列配套細則、保險銷售相關辦法中。
禁止通過操縱業績或者不當展示等方式誤導或者誘導客戶購買有關產品
相比于征求意見稿,7號令新增金融機構在推介、銷售或者交易過程中的禁止行為,“通過操縱業績或者不當展示等方式誤導或者誘導客戶購買有關產品”。
資深金融政策專家周毅欽表示 ,一些金融機構可能通過產品利益輸送 、人為調整業績數據、夸大歷史收益等方式,使客戶誤以為其投資策略或產品具有更高的盈利潛力 。
這一行為不僅違反了誠信原則,也損害了投資者的信任基礎。
還有一些金融機構在產品推介過程中可能通過模糊產品性質、混淆產品類別、夸大產品優勢 、選擇性展示業績數據等方式 ,誘導客戶使其在不了解產品真實風險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策。
關于業績展示規則,今年5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其中具體明確了公募產品的過往業績披露要求;還有此前中銀協在2023年底也出臺了《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展示行為準則》。
據財聯社此前報道,理財市場的“新品打榜”,推高收益率的現象近期又開始浮現 ,部分才成立一月左右的理財產品凈值飆升,幅度最高近19% 。
業內分析人士指出,這是新產品成立初期為擴大銷售 ,集中資源做高收益的現象,俗稱“新品打榜 ”。具體來看,一個月內避不宣傳相關理財產品,保持微小規模 ,投資操作上,投一些相對高收益資產,過一個月后 ,再釋放出收益并展示,并開始宣傳做大規模。
業內人士指出,未來對金融產品呈嚴監管趨勢 ,尤其是面向大眾的公募銀行理財 。7號令正式稿對業績展示的新增,進一步表明了監管對于金融產品業績展示規范的決心,未來金融機構在宣傳推介過程中存在的夸大產品優勢、選擇性展示業績數據等做法將會受限。
投資者分為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 ,和投資產品適配
7號令明確,投資型產品要劃分產品風險等級、進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將投資者分為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 ,進行差異化的適當性管理
對于資管產品,2018年資管新規及后續一系列配套規則出臺,對資管產品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
風險等級上面,法詢金融創始人孫海波指出 ,此前《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辦法都對理財產品的產品評級需要考慮的要素比較粗 。
此次辦法明確要求:投資方向 、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資產的流動性;到期時限 、申購和贖回安排;杠桿情況;結構復雜性;募集方式;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同類產品的過往業績、歷史波動程度;
據財聯社整理,原銀保監旗下的資管產品,除AIC債轉股投資計劃外 ,銀行理財、信托產品 、保險資管產品均采用5級分類法,即按照風險從小到大分為R1-R5。AIC債轉股投資計劃由于比較特殊,只能是權益或混合類產品 ,相關細則沒有限定其具體的風險等級。
7號令規定,所有投資型產品都需要統一劃分評級,按照風險從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 ,和現行實踐保持一致 。
投資者風險能力評估是為了做產品和投資者的適配,要求只能買低于投資者風險評級的產品,以確保所購買產品在可承擔的風險內。
除產品適配外 ,7號令首次提出“購買產品所需資金與客戶財務支付水平明顯不匹配”也屬于違反適當性,例如拼單購買。
針對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孫海波指出,專業投資者主要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 、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這些機構發行的產品 ,或者是類似企業年金、QFII這樣的產品 。
如果是自然人,那么需要滿足職業、學歷 、家庭資產等專業要求才能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或者是凈資產規模超2000萬,金融資產超過1000萬的企業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大幅度降低。
而根據wind統計數據 ,目前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管產品風險反而較低,其購買的理財產品以現金管理類和日開低風險產品為主 。
孫海波表示,企業都是配置型需求 ,公司章程或財務約束非常嚴格。而且一般所說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也只是針對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只能走司法途徑解決糾紛。
對高齡客戶提出更嚴格的操作流程
7號令對高齡客戶的界定在65周歲以上,由于其認知等原因 ,要求金融機構銷售或與其交易高風險產品的,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同時線上流程也要進行適老化改造 。
此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要求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65歲以上投資者應當充分考慮投資者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此次提出了更為細化、嚴格的要求。
統一明確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頻率及有效期
2020年底《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提到信托客戶的風險評估有效期為2年 。而目前理財 、保險資管的有效期都是1年。
7號令統一明確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有效期原則上為十二個月。且要求投資者在同一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單日不得超過兩次 ,十二個月內累計不得超過八次 。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銷售人員為了銷售高風險產品讓投資者頻繁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的行為。
(文章來源:財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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