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碼 | 名稱 | 當前價 | 漲跌幅 | 最高價 | 最低價 | 成交量(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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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晚間 ,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稱,公司董事會于近日獲悉,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黃其森先生因涉嫌違法被遼寧省新民市監察委員會實施留置措施 。
泰禾集團在公告中表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存在資產被凍結、查封的情況,會對公司運營產生一定影響。
同日,泰禾集團還發布了關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公告稱 ,泰禾集團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 、泰禾集團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泰禾集團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
2020年7月6日至2022年12月13日,泰禾集團系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16泰禾02”“16泰禾03 ”“17泰禾01”“17泰禾02”“18泰禾01”“18泰禾02 ”等6只債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債券發行人) 。
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5月8日 ,泰禾集團發生13起訴訟,標的額累計達967,369.95萬元,占公司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的48.21% ,其中有12起訴訟的標的額超5,000萬元;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泰禾集團發生10起訴訟,標的額累計達619,060.73萬元 ,占公司2021年經審計凈資產的41.84%,其中有9起訴訟的標的額超5,000萬元。
泰禾集團應當及時披露前述訴訟,但公司遲至2023年5月26日僅披露其中1起訴訟,其余22起訴訟至2025年2月6日才陸續披露完畢 ,不符合《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泰禾集團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泰禾集團作為上市公司及債券發行人,未在其2020年 、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訴訟,不符合《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條 ,以及《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六條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五十一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6〕3號)第三十八條等規定 。
泰禾集團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泰禾集團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決定對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 ,并處以600萬元罰款;對黃其森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葛勇給予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罰款;對王景崗給予警告 ,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對黃耀文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罰款;對邵志榮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對李衛東給予警告 ,并處以80萬元罰款;對劉向民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對阮仕江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
值得一提的是,泰禾集團2023年因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于1元/股觸及退市規定 ,于當年8月4日從A股摘牌退市。
(文章來源:財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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